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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
  
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

 

  为保护环境,防治污染,经研究决定,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太湖流域执行下列国家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(以下简称:特别排放限值),标准名称如下:
  
  一、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(GB 3544—2008)
  
  二、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(GB 21900—2008)
  
  三、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(GB 21901—2008)
  
  四、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(GB 21902—2008)
  
  五、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(GB 21903—2008)
  
  六、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(GB 21904—2008)
  
  七、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(GB 21905—2008)
  
  八、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(GB 21906—2008)
  
  九、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(GB 21907—2008)
  
  十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(GB 21908—2008)
  
  十一、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(GB 21909—2008)
  
  十二、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(GB 16889—2008)
  
  十三、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(GB 21523—2008)
  
 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具体行政区域范围另行公告。
  
  特此公告。
  
  

二○○八年七月二日
  
  

主题词: 环保 标准 太湖流域 时间 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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